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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精神】乱臣贼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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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精神】乱臣贼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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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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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3 12: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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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个社会,如果人民没有的荣誉感,在政治上没有道德,我说它是不能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至少不能持久。因为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的警察,依靠他们律师、政客、地方官和共和国总统才能实现欺骗,会陷入两难的悖论。他被告知他必须为了社会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他,这个可怜的警察,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对他而言,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最少也是社会最重要的部分。如果有别的谋生手段而不是当警察,比如当一个反警察分子,他能够得到更多报酬来改善他自己和他的家庭的条件,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利益。那样的话警察迟早会得出结论,由于政治中没有荣誉感这么一回事情,如果能得到更好的报酬,那样也意味着社会利益,他没有理由不去做一个革命者或者无政府主义者--这样社会就到了末日。孟子说:"孔子写完《春秋》",在书中他讲述了他的国家信仰并揭示了他那个时代的社会,那时的社会,正如今日世界,公务人员没有荣誉感,政治上没有道德感,它注定到了末日;当孔子写这本书的时候,"乱臣贼子惧"。
言归正传,我要说,没有荣誉感的社会无法维持、不能持久。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人类社会里赌博和交易这等琐碎或者无足重轻的事情涉及到的人际关系里面,承认荣誉感也是如此重要和必需,那么在建立了家庭和国家这些最本质的制度的人类社会的人际关系中,它将是多么的至关重要。如你们知道的那样,历史上所有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兴起通常都是始于婚姻制度。欧洲的教会宗教让婚姻成为一种圣礼,也就是说,某种神圣的不可违背的东西。欧洲婚姻圣礼的约束力来自教堂,其威信来自上帝。但这只是一个表面的、形式的,或者说法律的约束力。婚姻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真实的、内在的、真正约束力--正如我们在没有教会宗教的国家所见到的那样,是荣誉感,是男人和女人的君子律法。孔子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换言之,在所有公民社会的国家的中都承认的荣誉感--绅士律法,是婚姻制度的基础。这种婚姻制度建立了家庭。(z-31)
我说过,孔子教导的国家信仰是一个荣誉法典,我告诉过你们孔子是由君子律法引出这个法典。但是现在,我必须告诉你们,在孔子时代很久以前,中国就已经存在着不明确的、不成文的君子律法的法典。孔子时代以前中国这种不明确的、不成文的君子律法的法典就是所谓的礼--礼仪、品味、礼节的律法。孔子时代之前不久的历史上,中国出现了一个伟大的政治家--著名的中国法律制定者,一般称为周公(公元前1135年)--他最先确定、整理、制订了君子律法的成文法典,即中国的礼--礼仪、品味、礼貌的律法。周公创造的中国的这部最早的成文绅士法典,就是周礼--周公礼仪的法典。周公的礼法法典可以看作是前孔子时代中国的宗教,或者正如基督教之前的犹太民族的摩西律法(27)一样,也可以称为中国人民的旧约信仰。正是这旧约信仰--所谓第一个成文的君子律法的法典,也叫做周公礼法--第一次给了中国婚姻的圣礼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约束力。因此,直到今天中国人还把婚姻圣礼称为周公之礼--周公的礼法。通过婚姻圣礼制度,前孔子时代或者中国的旧约信仰时代建立了家庭。它曾经保证了所有中国家庭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中国,周公的礼法作为前孔子的或者旧约的信仰,可以称为一种家庭信仰,以此区分后来孔子教导的国家信仰。(s-4)(s-5)
现在,孔子在他教导的国家信仰里,可以说相对与他之前时代的家庭信仰而言给出了一个新约。换句话说,孔子在他教导的国家信仰里给了君子律法一个新的、更广泛的、更有包容力的应用;如果说家庭信仰,他的时代之前的中国旧约信仰制定了婚姻圣礼,那么孔子,通过在他教导的国家信仰里给出君子律法的新的、更广泛的、更有包容力的应用,制定了新的圣礼。孔子制订的新圣礼,不再称为礼--礼法,他叫它名分大义,我已经翻译成荣誉和责任的重大原则或者荣誉法典。孔子通过制订名分大义或者荣誉法典来替代以前的家庭信仰,给了中国人一个国家信仰。
孔子,如今在他的国家信仰里教导说,正如他之前时代的家庭信仰即旧约所订,家庭里的妻子和丈夫受婚姻圣礼,所谓周公之礼、即周公礼法的约束--以维持他们的婚姻契约不被侵犯并且绝对遵守它,因此,在他教导的国家信仰的新约下,每个国家的人民和君主,中国人民和他们的皇帝,要遵守名分大义--国家信仰建立的荣誉和责任的重大原则或者荣誉法典--这个新圣礼保证效忠他们之间的这个契约,把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需要绝对遵守的东西。简言之,这个新圣礼,孔子制定的名分大义或者荣誉法典,是效忠契约的圣礼,正如旧约周公之礼,孔子时代之前制订的周公礼法,是婚姻的圣礼一样。通过这种方法,如我说过,孔子给了君子律法一个新的、更广泛的、更有包容力的应用,给所谓的他之前时代的家庭信仰一个新约,并把使之成为国家信仰。(z-37)
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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